第二十九条
有效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饰整洁,使用文明用语,礼貌待客,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
(二)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洁、消毒;
(三)随车携带《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并按照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四)按照规定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价器或者其他计程与计价设备,并随车携带检定合格证;
(五)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灯,车内无乘客时应当放置或者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因交接班、车辆设备故障、驾驶员用餐或者休息等原因暂停运营的,在空车标志上放置或者显示暂停运营标志;
(六)进入运营站点的,按照规定上下客和停车候客,服从管理人员调度和管理;
(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安全行车;
(八)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因故需要绕道行驶时,应当征得乘客同意;
(九)根据乘客意愿使用空调、音响等服务设备;
(十)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乘客收费,并主动出具发票;
(十一)发现乘客遗留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送交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十二)遵守国家有关从业管理的规定,按照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以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的培训;
(十三)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四)运营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