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并推动建设固定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综合服务区,设置明显标识,为驾驶员提供休息、用餐、如厕、车辆清洗和快修、充电等综合服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以及负责城市管理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根据实际需要在非主干道的适当路段以及其周边划定一定区域,专供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临时停车休息、用餐、如厕等。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