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未满六十五周岁;

(二)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无被吊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记录;

(三)具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和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四)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六)无暴力犯罪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注册后,方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