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企业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应当具有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或者经营权,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有效期内;
(二)取得行驶证未满一年;
(三)符合国家、省、市关于使用新能源的要求,排气污染物符合本市依法执行的排放标准;
(四)配置具备驾驶员从业资格信息显示、电子支付、卫星定位、调度管理、电召、视频监控、录音、应急报警、服务评价等功能的车载终端;
(五)安装符合规定的计价器或者其他计程与计价设备;
(六)设置顶灯以及具备车辆防盗、防伪等功能的装置;
(七)配置消防器材;
(八)设置或者张贴价目表、告示帖、企业名称、监督电话和其他服务标志;
(九)外观、颜色和服务标志样式等符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