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六条有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投入三十辆以上具备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运营。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不得少于三十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