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投入三十辆以上具备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运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不得少于三十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