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上使用巡游出租汽车外观或者设置顶灯、计程与计价设备、空车标志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