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企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三十个以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运力指标;
(二)有三十个以上已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或者书面承诺自取得许可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安排相应数量的已注册驾驶员上岗;
(三)有完备的管理机构和运营、安全生产、服务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车辆停放地。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落实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并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因前款规定被撤销经营许可,再次申请的,不适用承诺审批的方式。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