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四条有效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