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防护区划分;

(二)疏散干道和主要疏散场所;

(三)重要经济目标分级与防护措施;

(四)各类人民防空工程规模、布局、防护等级和人民防空工程重点建设项目;

(五)城市中心区、重点防护区、人员密集区和主要商业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六)地铁、隧道及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的措施与重点建设项目;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强制性内容。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