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三章 工程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草案,经同级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国家规定报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