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省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分别对本市(州)、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