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乡村振兴、林业和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