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鼓励企业和村民自愿出资承担农村生活垃圾日常保洁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