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设施的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设施建设规划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