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农村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易腐垃圾,包括厨余垃圾、废弃蔬菜、腐烂瓜果、落叶、粪便等;

(二)可回收利用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旧纺织物、废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三)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四)其他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