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清扫、分类与投放第十六条有效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清扫责任区域内的生活垃圾,保持生活环境卫生整洁,并按要求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房、垃圾桶(箱)等收集点。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垃圾房、垃圾桶(箱)应当按照垃圾分类要求,标明易识标记。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