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设施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以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规定和要求,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布局,不得在以下区域选址:(一)水源地保护区域;(二)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三)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四)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