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以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规定和要求,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布局,不得在以下区域选址:

(一)水源地保护区域;

(二)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

(三)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四)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