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幼儿园、学校应当对用餐人员数量、结构和饮食喜好等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依法择优选择校内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校外供餐单位,建立健全引进和退出机制以及食堂餐饮节约监督检查、奖惩、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校内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校外供餐单位应当加强采购、储存和制作加工流程中的科学规范管理,按需供餐、营养配餐,优化供餐方式,提高餐饮满意度。
幼儿园、学校应当不断创新反餐饮浪费宣传方式并建立激励机制,加强学生反餐饮浪费的自我教育和管理意识;建立泔水量等餐饮浪费信息定期发布机制,在食物收残环节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监督和提醒,引导师生积极关注和参与餐饮节约活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