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七条有效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各类展会举办期间的专利保护、投诉、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依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展会主办方和参展商应当接受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配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执法活动。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