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八条有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展会参展者侵犯专利权的,展会参展者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与侵权展品有关的宣传材料,更换与侵权展品有关的展板等。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