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侵权认定成立的行政裁决或者判决生效之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行政裁决。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