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经审理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应当作出不侵权认定;认为当事人的请求理由不足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驳回请求。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