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案件被请求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案件处理的,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并提交有关证据副本。因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而请求中止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文件之日起三日内将该文件一并提交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不受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