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委托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明确委托权限,并向社会公布;应当对受委托的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受委托事项的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