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情的需要,委托专利技术鉴定机构对专利技术进行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人先行支付;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委托鉴定的,鉴定费在案件结案后由当事人根据责任分担。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