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陆生野生动物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特许猎捕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4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