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陆生野生动物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进出口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4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