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

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

动物即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

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所称陆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

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所称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是指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