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4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