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公民发现伤病、受困、饥饿、迷途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都应当采取有效的救治和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或者送交当地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