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受到经济损失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4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