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严重的地区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划定禁猎区,并设置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在陆生野生动物的繁殖季节规定和公布禁猎期。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