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第十一条已修改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4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