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集中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中、长期规划及措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