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邮政设施、维护邮政通信安全畅通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