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邮政企业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行为,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由邮政企业给予处分。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