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邮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行为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伪造的邮政专用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