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邮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机构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