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邮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