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邮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区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区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在自治区邮政管理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协助做好邮政业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