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邮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