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邮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邮政普遍服务提供政策支持,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牧区的邮政设施建设,促进邮政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邮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组织编制邮政业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