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批准仿印邮票和邮资图案;(二)伪造、变造邮资凭证;(三)私拆、隐匿、毁弃他人的邮件;(四)擅自使用邮政专用名称,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专用工具、专用品;(五)损毁或者擅自迁移邮筒(箱)、邮政报刊亭、邮政信报箱、邮政编码牌等邮政设施,擅自开启和封闭邮筒(箱)、信报箱;(六)非法拦截运邮车辆;(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