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仿印邮票和邮资图案;
(二)伪造、变造邮资凭证;
(三)私拆、隐匿、毁弃他人的邮件;
(四)擅自使用邮政专用名称,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专用工具、专用品;
(五)损毁或者擅自迁移邮筒(箱)、邮政报刊亭、邮政信报箱、邮政编码牌等邮政设施,擅自开启和封闭邮筒(箱)、信报箱;
(六)非法拦截运邮车辆;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