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邮政企业寄递邮件,应当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禁止积压。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邮政营业网点每周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5天,投递邮件每周至少5次。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