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二十条有效邮政企业向用户提供普遍服务,应当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执行。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和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邮政企业应当在其提供的邮件详情单显著位置标明可能影响用户权益的相关内容。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