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邮政企业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农牧区每周的营业时间以及投递邮件的频次,由自治区邮政管理机构制定,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