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地名管理部门设置的城市街道、乡(镇)、村庄的名址牌,应当标明邮政编码。

地名和门牌号码发生变更时,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邮政企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