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邮政条例/第二章 邮政设施第十八条有效邮政企业应当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变邮政设施的使用性质。城乡邮政设施应当标示统一的邮政标志。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